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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公司类型的取名规则有什么不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6 09:50:26
导读

公司注册过程中,选择公司注册的类型是非常重要的,这还是很多创业老手经过多年的积累才得出的结论,因为公司类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也有分公司和总公司之分,因此在选择公司注册类型的时候,公司的名称也会根据公司注册的类型而发生改变,下面就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为主,讲讲关于不同的公司类型之间,公

公司注册过程中,选择公司注册的类型是非常重要的,这还是很多创业老手经过多年的积累才得出的结论,因为公司类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也有分公司和总公司之分,因此在选择公司注册类型的时候,公司的名称也会根据公司注册的类型而发生改变,下面就以总公司和分公司为主,讲讲关于不同的公司类型之间,公司取名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公司取名规定,在第十四条规定中,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规定,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注册的主体类型的不同,在公司注册的名称选取上产生不同的相关规定,相信各位应该能够明白有关不同公司类型的公司名称选取规定上存在的规定。如果想要找到正确的公司注册方式,获取更多关于公司取名的相关规定,不妨到易商讯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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