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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2 13:07:14
导读

为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市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要求,按照执法办案“四个最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线索等方式依法对食品、质量、计量、广告等违法案件实施了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现对食品及“铁拳”行动方案明确查办重点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开,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有效监督并督促相关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一、泰安市岱岳区酵面馒头房生产

为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市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要求,按照执法办案“四个最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线索等方式依法对食品、质量、计量、广告等违法案件实施了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现对食品及“铁拳”行动方案明确查办重点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开,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有效监督并督促相关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一、泰安市岱岳区酵面馒头房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11月,泰安市岱岳区酵面馒头房生产经营的自制巧克力馒头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该馒头房共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巧克力馒头52个,违法货值金额共计26元。泰安市岱岳区酵面馒头房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巧克力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西门亿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2年3月,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西门亿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蜜辣香脆肠6袋超过保质期,违法货值金额共计24元。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西门亿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蜜辣香脆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远东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单晶冰糖

2022年1月,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远东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单晶冰糖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该加工厂共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单晶冰糖100袋,违法货值金额共计300元。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远东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单晶冰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嘉顺面条加工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2年2月,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嘉顺面条加工中心销售的鲜面条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该加工中心共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面条15公斤,违法货值金额共计60元。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嘉顺面条加工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面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泰西副食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泰西副食商店经营的单晶冰糖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该商店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单晶冰糖20袋,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0元。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泰西副食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单晶冰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磨飘香煎饼销售中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磨飘香煎饼销售中心生产经营的煎饼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该销售中心共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饼315斤。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磨飘香煎饼销售中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泰安市岱岳区范镇马庄油坊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范镇马庄油坊店生产销售的花生油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该油坊共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55公斤,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430元。泰安市岱岳区范镇马庄油坊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八、泰安市岱岳区千鹤医药有限公司网络店铺广告使用违规用语

2021年11月16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泰安市岱岳区千鹤医药有限公司在京东购物平台网络店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京东购物平台网络店铺发布销售保健品广告时使用违规用语,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九、泰安科立创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

2021年11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科立创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的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14盘,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90元。泰安科立创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泰安市晖生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线

2021年10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晖生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线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线5盘,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50元。泰安市晖生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泰安市岱岳区宁泰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普通强度橡套软线、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

2021年11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岱岳区宁泰电器经营部销售的普通强度橡套软线、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不合格产品13盘,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950元。泰安市岱岳区宁泰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普通强度橡套软线、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泰安市鑫宝库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槽钢

2021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鑫宝库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槽钢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该批槽钢产品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不合格槽钢1吨,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泰安市鑫宝库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槽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泰安市志德钢材有限公司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槽钢案

2021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志德钢材有限公司经营的槽钢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该批槽钢产品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不合格产品2.9吨,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4645元。泰安市志德钢材有限公司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槽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鑫海建材店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和电缆

2021年12月,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鑫海建材店经营的安全帽和三批次电缆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抽查的产品不合格。经查,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188元。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鑫海建材店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和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泰安市岱岳区士明粮食购销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非自动衡器

2022年3月9日,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岱岳区士明粮食购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粮食购销中心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非自动衡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非自动衡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鑫马粮食收购站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非自动衡器

2022年3月9日,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鑫马粮食收购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粮食收购站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非自动衡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非自动衡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七、泰安市岱岳区顺发粮食收购处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非自动衡器

2022年3月9日,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岱岳区顺发粮食收购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粮食收购处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非自动衡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非自动衡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兆国粮食收购点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非自动衡器

2022年3月9日,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兆国粮食收购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粮食收购点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非自动衡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非自动衡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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