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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改平:建议明确民办高校法人属性,落实扶持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4 18:11:25
导读

记者3月9日从河南农业大学获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农业大学教授张改平带来了《关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民办高等教育存在法人属性不明晰等问题张改平在提案中表示,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其实施

记者3月9日从河南农业大学获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农业大学教授张改平带来了《关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民办高等教育存在“法人属性不明晰”等问题

张改平在提案中表示,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取得长足发展。

据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民办普通高校已占到全国高校总数的28%,在校学生已占到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的24%。民办高等教育已成为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也存在一些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

张改平认为,这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晰。当前民政部门将民办高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这个社会组织类型,但《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分为三大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没有“民办非企业”这个法人属性。

“这使得民办高校没有可以参照的法人属性,使得《民促法》规定的很多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根本无法落实。”张改平在提案中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是企业,不能按照企业化方式自主经营、自由定价、自主管理;也不是事业单位,无法在土地划拨、税收减免、公共资金资助等诸多方面享有和公办高校同等的待遇。同时,由于法人属性不清,造成政出多门、管理紊乱,使《民促法》成为教育法类法律中迄今为止唯一一部难以进行执法检查的法律。

二是民办高校办学层次较低。2012年我国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究生教育资格,这是民办高校难得的发展契机。但目前全国700多所民办高校中,仅有西湖大学、吉林外国语大学、黑龙江东方学院、北京城市学院等不到10所高校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授权点。在全国和各省市重点学科、重点基地、重点专项等方面,民办高校也难觅其名。

三是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乏力。长期以来,民办高校教师在待遇、职称等方面无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样的待遇,特别是退休后待遇远低于公办教师。这种情况造成民办高校陷入“引进人才难”“留住人才难”“用好人才难”的“三难”境地,师资队伍水平不高且难以稳定。

建议鼓励优质民办高校招收专硕,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待遇

基于民办高校在办学及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和困难,张改平在提案中建议,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落实《民促法》扶持政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遵照《民法典》,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营利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允许这类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对非营利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国务院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针对民办高校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型,在行政管理上实行不同的规制措施,并对两类学校采取分类型、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使《民促法》相关规定能够真正贯彻落实。

同时,张改平建议,鼓励优质民办高校招收专硕,提升其办学层次。建议教育部动态遴选更多在培养模式、产教融合等方面具有优势特色的优质民办高校,灵活把握人员结构、师均科研经费等专业硕士招生资格准入条件,鼓励其结合产业需求扩大专硕等高层次应用人才培养规模。通过提升优质民办高校办学层次,带动和提高民办高校整体办学水平。

另外,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待遇和专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以财政资金合理分担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经费,提供民办高校拓展教师职称职务等专业发展空间的政策支持,解除教师后顾之忧,促进师资队伍相对稳定。同时,鼓励公办高校选派优秀师资到民办学校挂职、任教,带动民办高校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

记者3月9日从河南农业大学获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河南农业大学教授张改平带来了《关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民办高等教育存在“法人属性不明晰”等问题

张改平在提案中表示,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取得长足发展。

据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民办普通高校已占到全国高校总数的28%,在校学生已占到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的24%。民办高等教育已成为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也存在一些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

张改平认为,这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晰。当前民政部门将民办高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这个社会组织类型,但《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分为三大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没有“民办非企业”这个法人属性。

“这使得民办高校没有可以参照的法人属性,使得《民促法》规定的很多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根本无法落实。”张改平在提案中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是企业,不能按照企业化方式自主经营、自由定价、自主管理;也不是事业单位,无法在土地划拨、税收减免、公共资金资助等诸多方面享有和公办高校同等的待遇。同时,由于法人属性不清,造成政出多门、管理紊乱,使《民促法》成为教育法类法律中迄今为止唯一一部难以进行执法检查的法律。

二是民办高校办学层次较低。2012年我国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究生教育资格,这是民办高校难得的发展契机。但目前全国700多所民办高校中,仅有西湖大学、吉林外国语大学、黑龙江东方学院、北京城市学院等不到10所高校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授权点。在全国和各省市重点学科、重点基地、重点专项等方面,民办高校也难觅其名。

三是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乏力。长期以来,民办高校教师在待遇、职称等方面无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样的待遇,特别是退休后待遇远低于公办教师。这种情况造成民办高校陷入“引进人才难”“留住人才难”“用好人才难”的“三难”境地,师资队伍水平不高且难以稳定。

建议鼓励优质民办高校招收专硕,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待遇

基于民办高校在办学及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和困难,张改平在提案中建议,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落实《民促法》扶持政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遵照《民法典》,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营利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允许这类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对非营利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国务院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针对民办高校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型,在行政管理上实行不同的规制措施,并对两类学校采取分类型、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使《民促法》相关规定能够真正贯彻落实。

同时,张改平建议,鼓励优质民办高校招收专硕,提升其办学层次。建议教育部动态遴选更多在培养模式、产教融合等方面具有优势特色的优质民办高校,灵活把握人员结构、师均科研经费等专业硕士招生资格准入条件,鼓励其结合产业需求扩大专硕等高层次应用人才培养规模。通过提升优质民办高校办学层次,带动和提高民办高校整体办学水平。

另外,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保障民办高校教师权益待遇和专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以财政资金合理分担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经费,提供民办高校拓展教师职称职务等专业发展空间的政策支持,解除教师后顾之忧,促进师资队伍相对稳定。同时,鼓励公办高校选派优秀师资到民办学校挂职、任教,带动民办高校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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