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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犯罪事件(龙岩黑恶势力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8 13:00:51
导读

来源:永定检察院、武平法院近日,永定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和武平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一起来看看。永定案例​6月28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善等15人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认定该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吴某善被认定为集团首要分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认定为犯罪集

来源:永定检察院、武平法院

近日,

永定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和武平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进行了一审宣判。

一起来看看。

永定案例

6月28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善等15人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一审判决认定该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吴某善被认定为集团首要分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认定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积极参加者的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七万元不等;被认定为参加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善与他人合伙在龙岩市上杭县开设车时贷公司,实施高利放贷并暴力讨债,在上杭县境内实施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高额利息回报。为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吴某善伙同被告人范某等人在永定城区开设永定车时贷汽车金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截止2018年2月28日,该犯罪集团在永定区境内非法高利放贷123.15万元,非法获利82.515万元。

其间,该组织有组织地对无法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及其家属采取口头、电话威胁恐吓、跟踪贴靠、上门滋扰、纠缠、贴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催讨,共实施寻衅滋事19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起,敲诈勒索1起,妨害作证、包庇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另外,被告人吴某善等人还在上杭境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廖某华还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法院经依法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廖某华、肖某、卢某彬、黄某淼、郑某清等重要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默许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参加犯罪集团的被告人按其参加的犯罪处罚。

该次宣判系龙岩市永定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体现了永定区政法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治安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坚强决心。检察机关希望通过此次的判决给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或正准备涉足人员提一个醒,立即投案自首或悬崖勒马,倘若继续为非作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武平案例

6月28日上午,武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锋等七人涉嫌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刘某锋等七人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据了解,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武平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0年4月,刘某锋伙同刘某胜成立一担保公司,至案发时,刘某锋等人共同或单独以个人名义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借贷业务,月利率从2%至15%不等,从中谋取利益。

因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欠款或支付利息,自2011年以来,刘某锋便纠集或指使刘某胜等人,有组织地到借款人或其亲属家中、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等,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随意殴打、强拿硬要、任意占用财物等暴力手段和言语威胁、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索要欠款或利息,使被害人或其亲属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被害人及其亲属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2018年2月,为进一步谋取巨额不法利益,刘某锋、刘某胜、徐某华还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素,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期间,刘某锋为帮其催债人员提供车辆方便逼债,通过请吃饭、支付油钱、犯事后提供生活费、委托辩护并支付辩护费等,逐渐形成了以刘某锋为首要分子,刘某胜、徐某华为骨干成员,李某福、李某世、钟某槟、钟某平及刘某辉(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较为固定的重要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时期内共同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事实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锋、刘某胜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李某福犯非法拘禁罪;钟某槟、李某世、钟某平犯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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