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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三类“公参民”学校规范路径 力争两年实现平稳过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7 11:42:27
导读

8月25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公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部署。《通知》明确了三类公参民学校的范围,并分别指出规范三类学校的实施路径,同时对于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作出全面规范,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

8月25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公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了三类“公参民”学校的范围,并分别指出规范三类学校的实施路径,同时对于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作出全面规范,“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指出,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

记者注意到,《通知》对“公参民”学校范围作出了严格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分类指导,力争两年平稳过渡

《通知》要求,要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设定不同路径,强化分类指导。

具体而言,对于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通知》明确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对于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通知》强调,各地须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做好安置工作。

另外,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公办学校不得违规输出品牌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估作价、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同时,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对于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通知》明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此外,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据悉,该通知由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厘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

8月25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公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了三类“公参民”学校的范围,并分别指出规范三类学校的实施路径,同时对于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作出全面规范,“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指出,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

记者注意到,《通知》对“公参民”学校范围作出了严格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分类指导,力争两年平稳过渡

《通知》要求,要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针对不同类型,设定不同路径,强化分类指导。

具体而言,对于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通知》明确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对于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通知》强调,各地须按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做好安置工作。

另外,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公办学校不得违规输出品牌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租赁价格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评估作价、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限期纠正,收回自用,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供应;公办学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依法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同时,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对于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通知》明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此外,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据悉,该通知由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厘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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