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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办法(加快构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27 01:20:39
导读

数据跨境流动办法?□ 本报记者 汤 莉在以数字驱动的全球化新时代,互联网的全球扩张及其对数据流日益增长的需求,正在改变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传统形态,使数字产品和服务成为主要输出品,数据全球化正成为推动新一轮全球化的新增长引擎其间,数字贸易的基础恰是跨境数据流动及相关服务,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数据跨境流

数据跨境流动办法?□ 本报记者 汤 莉在以数字驱动的全球化新时代,互联网的全球扩张及其对数据流日益增长的需求,正在改变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传统形态,使数字产品和服务成为主要输出品,数据全球化正成为推动新一轮全球化的新增长引擎其间,数字贸易的基础恰是跨境数据流动及相关服务,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数据跨境流动办法?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数据跨境流动办法(加快构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 数据跨境流动办法

□ 本报记者 汤 莉

在以数字驱动的全球化新时代,互联网的全球扩张及其对数据流日益增长的需求,正在改变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传统形态,使数字产品和服务成为主要输出品,数据全球化正成为推动新一轮全球化的新增长引擎。其间,数字贸易的基础恰是跨境数据流动及相关服务。

围绕“数据主权”,出于对数据资源的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以及防止行政权、司法权落空等目的,跨境数据流动所涉及的“跨境数据传输”“数据本地化存储”“数据隐私保护”等重大议题的国内监管与国际规则制定呈现新趋势和新特点,可能演变为一场新的国际经贸博弈。

7月26日,由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主办的2020年第二季度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美欧所首席研究员张茉楠在会上发表《数字主权下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博弈》的主题演讲时建议,中国应加强跨境数据流动与数字治理,探索适合中国国情与发展道路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框架体系,强化规则主导权。

张茉楠认为,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呈现出三个主要趋势。

一是跨境数据流动与数字服务贸易呈现“有限性特征”。一些国家出于数据隐私保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以及国家安全利益等公共政策目标考虑,不同程度地对跨境数据流动加以政策或法律法规的限制。无论在多边的WTO、G20框架内,还是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跨境数据流动无不呈现“有限”特征,“本地化”的诉求也从未消失。经合组织(OECD)开发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显示,中国、印度尼西亚、南非、巴西、印度、俄罗斯等非OECD国家限制指数偏高,瑞士、澳大利亚、美国、挪威等OECD国家限制指数偏低。

二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数据采取“灵活化”对策。鉴于个人数据与重要敏感数据涉及的风险和所需保护的权益各有不同,许多国家都在尝试分级分类监管的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监管模式确立宽严不同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政策。如法国规定政府管理、商业开发、税收数据需要本地存储;澳大利亚明确禁止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出境;美国不允许属于安全分类的数据存储在任何链接公共云数据中,特别是对公民敏感数据,美国的安全审查标准不低于欧盟。

三是围绕数据主权与“长臂管辖权”博弈呈现加剧化态势。近年来,各国围绕网络空间的战略博弈与数据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美欧数据主权战略属于“进攻型”,通过“长臂管辖”扩张其跨境数据执法。中国、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的数据主权战略为“防守型”,通过数据本地化解决数据治理与本地执法问题。因此,“长臂管辖”在允许跨越一国传统地域主权限制获取境外数据的同时,也加剧了与他国关于数据管辖权和执法权间的冲突。

针对中国跨境数据流动国际合作机制相对滞后的现状,张茉楠在推进中国跨境数据相关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方面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推进分级分类分区域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制度。可考虑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数据及关键基础设施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跨境数据流动合同监管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专门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构建跨境数据流动的系统化制度安排,对涉及网络数据搜集、存储的企业进行审查和管理,针对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的企业建立专门的审核机制;对行业内重要数据或者BAT等大型互联网公司率先开展数据出境管理实践;可考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区域内先行先试,探索设立数字自由贸易港,加快制度型创新。

二是构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管辖与信任体系。中国可效仿并依据具体场景适当延长“长臂管辖”的适用范围,制定出台重要数据出境的管理框架,为重要数据的保护、管理、利用完善政策环境。此外,可借鉴欧盟模式,考虑建立“白名单制度”,对相关国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及跨境数据流动的对等措施。

三是将跨境数据流动嵌入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鉴于各国在短期内无法形成相互协调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政策体系,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政策应以自贸谈判为契机,深度嵌入双多边贸易协定。如在RCEP、中日韩FTA等多双边贸易谈判中增加数据跨境流动的谈判内容,积极与重要贸易伙伴国达成数据流动认证协定,促进数据合法有序流动。特别是应着力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的数据流通的协议和标准,促进数字互联互通,构建数字空间命运共同体。

四是推动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治理框架。跨境数据流动具有天然的“全球属性”,构筑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体系必须立足于全球视野。尽管目前已商定了相关的国际标准或范本,但不同国家的模式及执行方式存在很大差异,需要加快探索建立国际执法协作机制以及面向未来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及数字治理框架。

作者: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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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跨境 数据 体系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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