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与深交所债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存在哪些情形的,其托管人需要将相关情况报送深交所?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或者客户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深交所:
指定或者变更托管人;
开立、注销证券账户,指定或者变更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
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业务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解散、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机构合并;
涉及境内外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受到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境内行政监管机构处罚或者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政监管机构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办理账户之间债券品种的双向划转?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按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其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的双向划转。可双向划转的品种范围应当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交易或转让的品种范围保持一致。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和托管人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产品投资人、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和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产品投资人发生异常交易;
交易参与人、托管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存在未及时报送信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形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其产品投资人、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和托管人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