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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利申请后专利无效宣告的情形有哪些,德州专利申请的流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7 09:33:53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申请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应当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工作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得终止审查程序。 咨询热线:13361056621蒋旭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引》,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包括以下情况: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2。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3。被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的,应当终止无效宣告程序。

4。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后,当事人在收到审查决定之日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审查决定的有效判决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5。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全部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在收到审查决定之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审查决定的有效判决的,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第二章。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形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现有的外观设计,与以前取得的法定权利没有明显区别或者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不是新的外观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申请,未经保密审查的。

5。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可能实现。这些权利要求并非基于描述,且不清楚且简短。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未明确表明受保护的产品。

7。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整体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书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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