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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妈妈为证清白“求调查”,究竟谁有权力和责任追问善款去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11:47:54
导读

一直闹得沸沸扬扬的“江歌案”,在案发将近6年后,所引发的余波仍未消弭。日前,自媒体大V“作家陈岚”在网络上连发数条微博,公开质疑江歌妈妈江秋莲收到的巨额善款明细不公开。对此,江秋莲发布视频,称“搞不清楚大家帮助我多少钱,都怎么来的”,并声泪俱下地请求“你们调查我”。3月14日,#江歌妈妈哭求调查自己资金来

一直闹得沸沸扬扬的“江歌案”,在案发将近6年后,所引发的余波仍未消弭。

日前,自媒体大V“作家陈岚”在网络上连发数条微博,公开质疑江歌妈妈江秋莲收到的巨额善款明细不公开。对此,江秋莲发布视频,称“搞不清楚大家帮助我多少钱,都怎么来的”,并声泪俱下地请求“你们调查我”。3月14日,#江歌妈妈哭求调查自己资金来源及去向#登上微博热搜,截至记者发稿,话题阅读量已达4亿,而善款来源及去向问题仍未明晰。

江秋莲哭诉视频。

从罗尔到林生斌,再到江秋莲,近年来,社会热点事件的当事人,在接受公众捐助后总免不了陷入舆论“反转”的漩涡,也令公益事业信任危机频现。而这或许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一点:善款的监管问题,依旧任重而道远。

从“为女儿讨还公道”到一封“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书”

2016年,留日女生江歌被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引发公众关注。独自抚养女儿长大后痛失爱女的江歌妈妈江秋莲,因坚持为女儿讨公道,不懈追究凶手及刘鑫的责任,数次成为舆论焦点。

在此过程中,江秋莲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同情,不少人以捐款的方式表达对她的支持。那么,江秋莲总共接受过多少次社会捐助?对此,陈岚在质疑喊话中并未明确,但她称,江秋莲自2016年11月案发后就开始向全社会公开求助,并公布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随后又全面公开银行账号、微信号、微博打赏等一切收款渠道,接受网友捐款。

记者留意到,江秋莲个人认证微博拥有230万粉丝数,因微博内容设置为半年可见,早前信息已无从查询。不过,在江秋莲微信公众号2017年3月发布的一篇题为《为爱女伸冤遇困难求助好心人!》的推文中,她称“昂贵的跨国律师费、翻译费、旅途费等费用像座大山一样压得透不过气,特发此文求助广大爱心人士帮帮我,别让我倒在为女儿伸冤的路上”,随后在文中公布支付宝、微信和工商银行(601398)账号。

几乎在同一时间,江秋莲也在“轻松筹”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以“为无辜遇害的爱女远赴日本打官司”为资金用途,目标金额为30万元。在金额筹集到位后,筹款渠道关闭。

微信公众号及“轻松筹”发布信息

除去个人筹款和平台筹款,热心网友还通过充话费、微博转账、文章打赏等方式给江秋莲提供“支持”。

2018年8月17日,江秋莲通过微信文章《对信任我的好心人说几句》,简要说明了捐款情况,表示“本人发起的求助捐款,只有2017年3月份在“轻松筹”求助30万元,其他是爱心人士的私下帮助。大家帮助我的钱,除了我基本生活费,全部用于为我女儿江歌讨还公道”。江秋莲在文中还称:“‘轻松筹’求助的30万元远远不够,而其他私下的帮助,我也没有必要公开。”

2018年,江秋莲发布《对信任我的好心人说几句》,简要说明捐款情况

彼时,江秋莲一直在诉讼征途中,大家对这位苦命母亲的无助心态报以同情,纷纷伸出援手。

不过2020年3月,随着一份名为《江秋莲诉陈群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书》的公开,质疑声也开始出现。根据这封调解书,江秋莲将91万元资金借给一位名叫陈群的女性,这也让公众心生疑惑:江秋莲是否将善款用于借贷生利,而并未完全用于诉讼?

记者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阅到的信息。

此外,还有网友实名公开检举江秋莲涉嫌多次非法购买公民信息,人肉他人住址、机票、车辆行驶轨迹等。

期间,江秋莲将网友谭斌诉至法院,指控其行为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并捏造了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最终,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关于江秋莲认为谭斌诽谤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江秋莲在江歌被害后通过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去掉手续费,筹得钱款29万余元。江秋莲在日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同时,江秋莲又通过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帐号以及工商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但未提供该部分其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因此,江秋莲指控谭斌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个人求助”所获捐赠是什么性质?

记者注意到,这些年围绕“江秋莲个人所得善款”问题,两种声音一直激烈对峙着。一种认为,“钱都是粉丝捐给江歌妈妈的,如何处理外人无权干涉,为何非要针对一位失去孩子的母亲?”而另一种则认为,“为江歌讨回公道和公布善款用途是两回事,江歌案关注度持久,所收善款一直不透明,应该给公众一个交代。”

那么,江歌妈妈的筹款究竟属于“个人求助”还是“公开募捐”?使用明细是否应当公开?善款由江歌妈妈自由支配还是必须用于求助事项?

“根据我国《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表示,但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下,个人通过网络众筹取得善款是被允许的。

记者注意到,关于“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的区别,深圳市民政局此前在官网上作出解释:公开募捐的主体是开展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个人求助的主体是遇到困境的个人;公开募捐是基于慈善目的,事关公共利益,是一种利他行为,个人求助是为了个人走出困境,事关私人利益,是一种利己行为。

从上述区别中也可以看出,江秋莲之前的个人筹款以及平台筹款,均属于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公开募捐。

深圳市民政局对“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的解读。

陈文明进一步解释,公开募捐需要受到《慈善法》的约束。比如《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而个人求助行为则不同,目前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个人受捐助需公示财务清单。

如此一来,江秋莲收到的善款使用明细,是否就不能进行调查和监管了?

银柿财经记者发现,在《慈善法》之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此作了一些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1章的规定,对于承诺捐赠资金使用用途的赠与,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受益人应当按照承诺的捐款内容使用资金。

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深圳市民政局也提及,个人发布的救助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如果个人发布虚假的求助信息或故意隐瞒财产、用途,属于诈骗行为,可能会触犯《民法总则》《刑法》《合同法》等法律。换句话说,江秋莲需要对自己“网络求助”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如果求助人捏造虚假信息骗捐、诈捐,情节严重可以诈骗罪论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则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调查。

“在江秋莲接受善款这件事情中,捐赠人是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才进行捐赠的。”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表示,尽管这种捐赠缺乏书面协议,但其本身仍然是民法意义上的捐赠合同关系,“赠与人有知情权,可以要求受益人告知资金明细,如经查实求助人、发起人发布的信息虚假或所筹款项未用于治疗或指定目的,捐赠人也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陈波补充指出,捐赠人没有注明用途,一般来说会作“最大善意”的解释,比如江秋莲发起个人求助是为了“给女儿讨公道”,而案件诉讼过程中造成其生活陷入困顿,只要善款的使用与案件存在关联性,可以理解为捐赠人是认可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基于个人捐赠是民事赠与行为,赠与人不享受税收优惠,求助人接受捐赠也应依法纳税。”陈文明特别强调,像江秋莲接受的个人捐赠,属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缺乏明确规则”造成争议多发

不单单是江歌妈妈善款陷入争议,近年来“罗尔事件”“林生斌疑诈捐”等也卷入了舆论风波。

2016年11月,罗尔发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号称转发一次小铜人公司便会给女儿捐1块钱,同时开通微信打赏。依靠微信打赏等方式罗尔迅速筹集到两百多万的善款。但很快有人爆料他家境殷实,转发人和打赏读者认为“善心被欺骗”。2016年12月1日,深圳市民政局官方发布调查情况,《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全部赞赏作退回处理。

《罗一笑,你给我站住》

2021年6月30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者林生斌宣布再婚并育有一女,引起巨大争议。之后,网友向杭州相关部门举报其“涉嫌非法公开募捐、诈捐”,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相关部门已按照程序认真开展调查,查证确有违法违规事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罗尔事件”涉及小铜人公司是否有资质开展募捐,而“林生斌疑诈捐”事件则牵扯到了是否以基金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对于这两种情况,《慈善法》已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江歌妈妈所得善款中暂未有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介入。只是不管是哪种方式,由善款问题引发的争论始终牵动着公众的神经。

“鉴于目前针对个人的捐款缺少必要社会监管,受捐人也没有法理上的公开义务,借助网络的广泛传播,部分人靠打造编造悲惨故事发家致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违背了许多捐助人的本意,也透支了本就脆弱的道德信仰,让真正需要救助却不拥有话语权的对象难以筹到所需善款。”在知乎上,一位网友说。

“《慈善法》只将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纳入了监管范围。”陈文明推测,国家其实有考虑个人求助行为是否应该纳入监管,因此在立法上对个人求助也并未进行禁止。

陈文明分析,监管个人求助行为获得的善款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断“真实性”,其中既要审核求助人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又要询问赠与人当时捐款时的内心想法,“个人求助行为事前就缺乏相应明确的规则,事后又该如何监管?”

对此,他提出建议:“比如某些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力、善款募集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个人求助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可考虑进行事后监管,也可以设立相关制度。”不过陈文明也坦言,“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何判断,善款募集金额达到多少比较合适,这些问题至今待解。

“目前而言,如果江歌妈妈选择公布,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合适的,因为它至少保证了善款捐赠人的知情权。”陈波表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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