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食材尤其是冷链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食品等原料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来源可追溯。
根据《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学校的食堂管理,各地和学校保障食材安全,严格管控采购、进货查验、存储和加工制作等环节,加强冷链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可追溯。
《高等学校、中小学以及托幼机构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提出,高等学校开学前要完成校园的环境整治,加强对冰鲜冷链物流的监控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等。开学后,要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建立就餐清洁消毒等食堂卫生的管理台账,加强食材的采购、存储、加工以及销售等各环节的卫生安全。
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也更加细化严格,对食品安全提出具体的要求。中小学技术方案强调开学后要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材尤其是冷链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证食品等原材料来源可溯。托幼机构的技术方案也强调开园后要确保幼儿膳食营养卫生、严控进货渠道、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
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和集中监管工作,强调四个不得要求,即没有检验检疫证明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不得上市销售;没有冷链食品溯源码不得上市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贮存业务及时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
二、委托方履行监督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运输受托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受托方负责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受托方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运输受托方还应当如实记录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运输委托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二)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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