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0月30日电,证监会就《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共修订15处,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
二是名称修订,将其中“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改为“转板”;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五是对相关条文的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